写作
律师/博士 Atsumi & Sakai Law Office
MEDIUS Holdings Co., Ltd.外部董事
越後 純子
筑波大学医学部毕业。同校医学研究科毕业,横滨东荫大学法学院毕业。 2010年注册为律师,同年开始在金泽大学医院担任法务员。 2015年起在虎之门医院工作。自 2022 年 1 月起加入 Atsumi & Sakai Law Office。MEDIUS Holdings Co., Ltd.外部董事
本系列的前2次是关于患者方面的摄影,最后一次是关于医疗机构方面成为摄影者的情况进行讨论。在医疗机构进行的拍摄中,我们将介绍许多医疗机构采用的安全摄像头和手术视频信息的处理。
正如我在上一次提到的那样,由于拍摄者有隐私和肖像权,即使是设施管理员也无法无限制地拍摄访客。但是,如果设施管理所需的摄影完全不被允许的话,就不能进行适当的管理。
特别成为问题的是,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摄影。作为一种公共观点,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说:“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在通过相机获取可识别特定个人的图像时,由于是处理个人信息,所以必须尽可能特定使用目的,在该使用目的的范围内使用相机图像。”。由于从摄像机的安装情况显然是为了预防犯罪目的,因此没有必要通知/公布使用目的,但也提到“在入口或设置摄像头的场所等张贴监控摄像头正在工作等的措施。”是可取的。1但是,这仅限于传统的不进行人脸识别的相机,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相机时,应根据目的通知、公布使用目的,并缩小识别范围。
另一方面,关于安装在病房等中的监视摄像机,假设隐私侵犯的程度很高,因为其目的是针对特定患者,因此思维方式与安全摄像机完全不同。虽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没有公开意见,但如果在生命和身体安全管理方面认识到紧迫性和必要性,则必须尽量减少拍摄期和保存期。人们认为,通过满足某些严格要求,可以接受有限的要求。无论如何,谨慎操作是必要的。
●个人信息的适用性
我认为有些人知道这是在2022年报道的,但是在未经患者同意向医疗设备制造商提供眼科手术视频的情况下,据说个人信息属于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出警告警报。
不仅眼科而且手术视频通常不一定与仅通过视频的特定个体相关联,并且乍一看似乎不对应于个人信息。但是,如果与进行手术的日期和时间等的记录进行核对,则可以很容易地确定个人,因此认为属于个人信息。
如果按照这种想法,患者擅自对手术进行摄影并保存数据,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20条2项的“个人信息处理单位 (中略) 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获取需要考虑的个人信息。”的,因此必须事先得到该患者的同意。
因此,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运行拍摄、存储和使用规则。
例如,向学会提供专业医生资格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,根据以人为对象的生命科学·医学类研究的相关伦理指南,各学会进行是否需要知情同意等规定的运用。
另一方面,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您同意一般学术用途,医疗设备制造商也不属于学术研究机构。因此,它超出了学术目的的范围,并且需要个人同意才能提供给第三方(在这个案例中,医疗设备制造商)。
●管理个人数据的责任
在许多情况下,使用ID等系统地管理手术视频,并且据说它对应于个人数据,因为可以搜索个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医疗机构负责管理个人数据,如果员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取出图像并提供给第三方,则可能会要求安全管理措施和员工的监督责任。我会的。与电子病历的管理一样,通常不可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数据写入USB并将其取出。
此外,即使您事先获得医疗机构的同意,也不同意使用私人相机进行个人拍摄,因此如果您允许此类情况,您需要承担管理责任我们必须意识到有可能。
近年来,录制和拍摄视频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容易和日常的记录方法,并且很容易扩散和泛滥。医院拍摄不仅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因素,还涉及第三方和公共传播等因素和利益,但由于目的和方式的多样性,我们统一禁止或忽视我认为不合适。特别是在医疗机构中,敏感信息泛滥,并且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获得和管理受特殊保护的信息。
因此,组织和判断“为什么出现问题”,“谁记录谁”,“为什么记录”和“向谁提供信息”等要素这很重要。医疗保健组织的管理者必须制定和管理适当的规则,同时协调利益相关者的权利。
1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常见问题解答
(https://www.ppc.go.jp/al l_faq_index/faq1-q1-13_/ )
2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关于“医疗机构中的个人信息处理”的警告
(https://www.ppc.go.jp/files/pdf/221102_houdou_2_2.pdf)